2006年1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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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花小姑娘成舅母婚外情殉葬品
义乌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兄妹委托合同纠纷案
本报记者  余春红 通讯员 贾辉文

  本报讯  义乌义亭的楼某、鲍乙夫妇为了使女儿婷婷的暑假过得不孤单,就让婷婷寄居在义乌市做生意的哥嫂家。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仅仅住了4天,13岁的婷婷竟因为嫂嫂的婚外情无辜遭毒手。痛不欲生的楼某、鲍乙夫妇把哥嫂告上了法庭,认为哥哥嫂嫂未尽到看护小孩的责任,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  2004年8月,女儿婷婷放暑假了,为了让女儿假期有个伴,楼某夫妇就让婷婷寄居在哥嫂鲍甲、刘某家,因为哥嫂有一个比婷婷年长两岁的女儿,这样两个小女孩正好可以一块做作业、玩游戏。
  8月8日,由于鲍甲不在家,刘某与一个姓楼的年轻男子外出相会,把两个小女孩留在家里。
  当天吃晚饭的时候,一名过去与刘某相识的男子吴某开始频频给刘打电话,要求与她见面,但刘闪烁其词未答应。吴某于是扔下了一句“你要再不出来相见,我会让你后悔一辈子”,便挂了电话。当晚,刘某回到出租房时,发现女儿和外甥女婷婷躺在血泊中,早已停止了呼吸。刘某料想是吴某干的,立刻向警方报了案,但此时吴某已卧轨自杀。
 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无辜地剥夺了。痛失爱女的楼某、鲍乙夫妇将哥嫂告上了法院。
  对这起罕见的亲属间委托合同纠纷案,法院认为,尽管楼某夫妇与刘某夫妇间是一种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,但受托人因为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刘某在发生婚外恋感情纠葛并受到对方威胁时,没有作出可能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的判断,导致自己的女儿和外甥女被害,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,为社会公众舆论所谴责。刘某应当赔偿给楼某、鲍乙夫妇一定的经济损失,刘的丈夫也须负连带责任。
  日前,义乌市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兄妹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嫂嫂、哥哥补偿给妹妹、妹夫3万元人民币。